从执行的视角看民事调解/李志文
[摘 要]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中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调解实践与当前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差距。本文作者结合实践,试想从进入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入手,查找原因、寻找对策。首先从民事调解案件的执行现状入手,继而着眼于寻找造成大量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及部分调解案件无法执行的原因,最后从有效节约执行资源的视角对完善我国民事调解制度进行路径探索,提出完善调解制度的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期对审判工作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民事调解;执行难;完善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调解结案在解决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中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一方面可以有效节约诉讼成本,在审判阶段即化解矛盾,避免更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减少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的资源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定纷止争,降低上诉、信访案件的数量。从实践上看,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大多当事人按调解协议自动履行义务,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确较之于判决更能减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但就目前的形势,调解率成为各级法院绩效考评的内容之一,每年的调解目标居高不下,这无形中给法官形成不小的压力。有的案件虽然通过调解,但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从而放纵义务人的无理行为,拖延或逃避法律规定的履行义务,使调解书变成一纸“法律空文”,该调解案件不得不进入执行程序,达不到调解的目的,从而造成了调解案件“执行难”问题。下文逐一进行分析。
一、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主要类型
1、借款合同纠纷。目前,借款合同纠纷大多属于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对于借款担保方面的意识相对比较薄弱,仅凭一味的信赖出借钱款,一旦不能即时收回钱款,只能请求法院作出裁判。债权人为了尽快收回借款,往往会作出让步,与借款人达成调解协议,这也让有些借款人假借还款之名,行“无赖”之实。这种没有任何担保的调解执行案件,执结案件的情况会大打折扣。
2、人身权纠纷。人身权纠纷一般包括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此类案件的发生,一般具有不可预知性或是冲动行为等原因所致,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当事人不想看到的。突如其来的赔偿数额,尤其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有的责任方在明知无力偿还赔偿款的情况下,恶意调解,迫使受害方作出让步,一旦达成调解协议,立刻规避应履行的赔偿义务,有甚者玩“人间蒸发”,让执行法官无处找寻其踪影。受害人的权利虽得到确认,但却无法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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