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黄维青(5)
地理标志与驰名商标都具有信誉好、影响大、质量优等特点。但他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标记,其主要区别有:驰名商标的作用主要是标志商品的生产者以区别其他厂商,地理标志则直接表示产品的来源出处,以将本地产品与外地产品辨别开;驰名商标作为商标可依商标持有人的意愿自由转让,地理标志则不能对外转让,只限于特定地区的生产者使用;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中不能有国名,而地理标志可以;驰名商标的保护幅度只限于商标权范围,地理标志的保护及于商号、商品名称、包装、产地等等。
地理标志与产地标志也具有区别。产地标记又称货源标记,指商品是由特定的国家、地区或地方、场所生产、制造或加工使用的文字或标记。地理标志与产地标记都具有标明产品来源的功能,但地理标志与产品标记的最大不同在于产品标记并不直接与产品的特性相联系。另外,虽然两者均为集体性权利,但享受权利的主体范围是不同的,产地标志可以由产地的全体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和标准的厂家使用。如景德镇生产的瓷器能受到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南昌生产的瓷器只能使用产地标记。当然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如果某种产品的产地标记的信誉不断上升,并能长期稳定的存在,那么这种产地标记就可能转化为地理标志;相反,如果某一地理标志产品由于制造工艺水平的下降、地理环境的变化而导致产品质量滑坡,信誉逐渐丧失,最终可能沦为普遍的产地标记。
四、西方国家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由于地理标志的重要作用,各国逐渐加强了对其的立法保护,目前主要存在3种保护方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商标法保护模式,通过公司或社团申请注册构成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在商品的来源上欺骗消费者,由注册人来制定共同承认的章程和标准,注册机构并不审查标准,只负责对标志进行注册,因而无法控制产品的质量和真实性,只有靠注册人的诚信和国民的法律保护意识来把握其有效性。另一种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保护法律和法规,指定专门的机构、规定具体的注册登记制度、保护条件和程序,并以官方机构、官方文件认可的形式来保护。其保护的重点是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者的利益,由于由官方制定或认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地域范围,因而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使用更加有效,较好地保持了产品的特色,提高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从而也提高了生产者的知名度,为其带来更高的商业价值。第三种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模式,将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在立法体系、保护方式和保护手段等方面各国都各自有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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