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范化问题的思考/赵刚
【关 键 词】 职务犯罪 预防工作 规范化
【内容提要】 通过开展大讨论活动,查找基层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差距,并分析原因,解决影响和制约预防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在全市检察系统开展的“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科学发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差距,解决影响和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保证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作为多年从事预防工作的检察官,笔者认为与刑事、反贪等传统检察业务相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执法规范化、队伍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水平不高的问题依然突出。在大讨论活动的热烈氛围中,笔者对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范化水平提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当前基层院预防工作不规范的具体表现
通过开展大讨论活动,作为从事十余年预防工作的笔者,认为基层院预防工作还存在一些有待规范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基层院预防力量有待加强。目的,从高检院一直到地级院,都成立了独立于反贪局的职务犯罪预防厅、处和科,配置了专职预防人员专门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高检院对基层院是否成立独立的预防科室没有作硬性规定,但是要求基层院预防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而基层院内部对预防机构的设置极不规范和统一,有的将预防职能设置在反贪,有的设置在办公室,有的单列,五花八门,有失严肃性,造成工作随意性大,而且人员、经费、物资等保证不足,预防工作也难以有效开展。如部分基层院由于人员少任务重而将预防部门多配置在反贪局,而且多作为反贪局综合部门,在承担预防任务的同时,还有协查、内勤等工作,实则削弱了预防力量。二是有些预防做法不规范,不统一。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多地基层院的做法不一,操作不规范。如关于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各地基层院的做法就不规范,有的基层院认为检察机关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不熟悉,仓促开展专项预防可能效果不好或自身人员力量不够而没有开展,而有的基层院的预防人员却直接进入招投标委员会,拥有一票否决权,这不仅与检察职能相悖,而且也不符合高检院关于专项预防工作到位不越位,预防不代替的指示精神。三是有些预防做法存在一些争议。如部分基层院单独与开展预防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协议”或“目标责任书”等作法,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否适合与预防单位开展廉政共建活动,它是否存在代行纪检监察的职能,将预防工作搞成一般监督,这些都在实施中引起不少争议。四是没有实现预防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的紧密结合。部分基层院没有正确处理好打与防的关系,未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各项检察业务有效地结合起来,甚至在实际工作中有人为地将预防工作与其他检察业务割裂开来,预防人员自身也缺乏与其他检察业务人员和综合部门的良好沟通和密切协作,预防工作出现单兵作战的趋向。脱离业务的预防工作流于“花架子”,表面轰轰烈烈,实则没有具体抓手,预防工作的实效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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