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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赵刚(5)
2、运行机理的差异是二者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传媒基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功利动机一般积极主动搜集各种素材,得到新闻素材,采访当事人,记载事件过程,对采访内容进行整理,形成传播方式,继续扩大传播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法院则是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受理起诉,立案后首先依据证据确认事实,再发现具体案件可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而从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要件中去寻找有法律价值的事实,继续按照审判逻辑,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推理得出判决。在法治国家,审判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而公正性要求以审判独立为前提,审判要相对封闭运行,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以使法官遵从法律实现自由心证独立审判。同时民主法治国家不同于独裁专制国家,它不能搞司法神秘主义,所以审判是独立不独行,要实行公开审判,以公开促公正。审判公开使传媒得以介入,进行采访、报道和评论,而审判活动中的诸多案例又很能引起读者的关注,也成为新闻热点。传媒在通过舆论监督的压力促进审判公正的同时,对案件的渲染、煽情等新闻操作也会干扰审判的中立性,进而影响审判独立,最终不利于审判公正的实现。
3、现实生活中二者的缺失错位导致对立冲突发生。发达国家由于现代传媒的发展和司法独立的确立较早,传媒与法院各自的社会职能分化得比较成熟,冲突问题发现得也早,因此发展了较全面、成熟的规则,传媒与法院各安其位,预防在先,冲突较少发生,发生后也得到及时调处,所以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的关系相对和谐。在中国社会,传媒与法院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都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因此我国的传媒与法院的关系相对于西方来说较为紧张,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之间的矛盾冲突较突出。从传媒方面来看,多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被赋予了媒体以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受政治环境影响大,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具有了解决纠纷的能力,影响力大。部分当事人借助传媒力量扩大声势,操纵舆论,对审判工作施加压力。而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其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 得到有关领导的重视并作了批示就已为最终审判结果定下了基调。传媒舆论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扩大成"干预功能"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从法院来说,由于法官的素质相对较低,一些地方距离审判公正还很远,司法腐败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还不强,司法不公使人们对通过司法寻求正义产生了极大怀疑甚至丧失了信心,寄希望于用公众舆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而媒体也就成为司法不公的替代救济手段。同时部分法院还不习惯接受舆论监督,以各种借口阻止传媒介入审判活动,实质上是妨碍了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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