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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构成和确定/金孝柏(3)
3) 国内市场价格的确定
国内市场价格又称国内销售价格(Domestic Sale Price),指被指控为倾销的产品或与其相似的产品在反倾销期间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实际支付或约定支付的价格。但是,根据GATT第六条的要求,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和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和成本等生产要素均不是由市场决定的,而是由国家控制,价格不能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所以,对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由其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则根据选定的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但是,世界上并没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或国家控制的计划经济,每个国家的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对经济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实践中,反倾销机构确定一国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更多地考虑了该国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而非经济状况。[余劲松,P95] 我国就是这种制度典型的受害者。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经常利用这种区分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方法,针对不同的国家提起反倾销诉讼,以达到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目的。
4) 替代国价格与替代国制度
一般认为,替代国制度指欧美等西方国家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使用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而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出口国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的成本或出口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步骤和措施,因此计算出来的价格即为替代国价格(Surrogate Price)。这一制度的国际法根据就是GATT第六条及相关的注释。尽管如此,仍有不少学者对替代国制度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薛华勇,P14]
替代国制度主要涉及非市场经济的界定、替代国的选定标准、替代国产品价格的确定与计算方法。根据欧盟第905/98号条例,中国虽已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删除,但在一些反倾销案件中,中国的企业仍需要提供充分材料证明符合市场经济的标准才能采用中国的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因此,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政策的实质是,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总体上肯定而实际上否定,抽象地承认而具体地否定。[陈秋兰,P14]
5)向第三国出口价格
向第三国出口价格(Export Price for Third Party)指被指控为倾销的产品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无销售或者虽有销售,但销量极小,不能以国内销售价格计算,由反倾销主管机构决定用相同或相似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的价格以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计算。适用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向该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必须与被控倾销的产品相同或最相似;(2)该第三国必须是该同类产品的最大进口国;(3)该第三国国内市场产品价格具有可比性;(4)在该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必须达到能够收回生产成本的要求。但是,如何把握“合适”和“具有代表性”并无固定统一的标准,完全取决于反倾销主管机构的自由裁量,因而向第三国出口价格经常成为对付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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