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黄维青(8)
在采用当然代位主义的情况下,一旦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款,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当然地转移给保险人,因此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金赔偿后擅自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不产生法律效力,即保险人仍然有权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实践中,如果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致保险人完全丧失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如果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部分丧失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按比例相应扣减部分保险赔偿金。通常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被保险人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为包括:与第三人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主持下签订民事调解书;或者双方以其它形式订立免赔协议;或者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使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免责条款;或者由于其它过失,如丢失重要证据、诉讼时效超过等使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请求代位主义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保护
在实行请求代位主义的国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取得保险金赔偿后,并非立即转移给保险人,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地将其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此时,如果因被保险人的原因使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或致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受到损害,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侵权为由,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许崇苗 李 利 《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
2、史学瀛 郭宏彬 《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
3、黄 立 《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4、蔡 奕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
5、林长昌 《浅议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福建金融》,2001年12期
6、余文海 《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险研究》 2002年11期
7、李 琴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02期
作者黄维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会计师,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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