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诈骗罪/黄维青(9)
第二,取消金融诈骗罪的罪名,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行为作为诈骗罪从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并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的主体。
第三,废除金融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以后,就应当适当地降低该类犯罪的法定刑,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第四,建议把采用破坏期货方面金融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
第五,整合后的“金融诈骗罪”应当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合并为一节,把该节的罪名修改为“破坏金融秩序罪”。
参考文献:
赵秉志 《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
卢 松 《金融领域犯罪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
孙丁杰 《金融欺诈及其法律对策》,1999年,《人民法院出版社》
欧阳涛 《论金融诈骗罪》,《法学杂志》,2001年第6期
胡 蓉 《金融诈骗的犯罪构成》,《法学杂志》,2001年第6期
武小凤 常莉 《金融诈骗罪立法评述 》,《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
作者黄维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会计师,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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