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授权资本制度与折衷资本制度应当缓行/杨艳秋(2)
一、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共通之处
客观地说,折衷资本制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优点,从辩证的观点看,集两种制度优点于一身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或某种情况下也会集两种制度的缺点于一身,出资不实和导致欺诈的恶疾同样会出现在折衷资本制中,并且随首次发行资本与授权资本界点的位移而程度有所不同。既然折衷资本制设计的初衷是在部分地保证安全性的同时降低公司的门槛,那么公司设立时发行或缴付的资本必然只相当于公司总资本的一部分,那么从纯理论上我们可以简单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说折衷资本制更接近于某种资本制度的话,答案显然是授权资本制。如果说公司滥设和导致交易秩序混乱是授权资本制的两大致命缺点,折衷资本制同样会遭遇类似问题。既然这两种资本制度本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为什么许多国家还是选择了其中之一呢?答案就在于,虽然从法律角度来说,“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1],但就经济而言,效率应置于更重要的位置,从某种程度上说毕竟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这是国家选择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的根本原因。当然,笔者并不是说法律制度必须完美无缺,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要基于某种制度的优点采用该制度,必须同时为其固有缺陷“买单”,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此缺陷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降至最低。也就是说,采用某项法律制度不仅要从制度本身考虑,同样要有经济上的考虑。引用法律制度不能不计成本,就比如在原始社会中土地的主要用途是放牧而不是耕种,相对于土地数量而言,社会人口较少,牧群也很少。在此不存在施肥、灌溉等其他使土地增值的手段、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土地所有权的公共登记制度可能会远远超过其收益,并且代价很大[2]。同理,在公司资本制度的问题上如果时机选择不当会遭遇同样情形——付出本可避免的经济代价与社会代价。在此笔者认为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安全性缺陷的弥补,首期缴付或发行的资本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完善的个人和社会信用系统及具有较大能动性的司法制度 。
二、中国实行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度的时机仍不成熟
(一)社会环境:信用在克服折衷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缺陷中的事先基垫作用
法律的作用在于增加破坏信誉的成本,使人们自觉地也是被迫地遵守信用。从制度本身来讲,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好的信用环境在授权资本制下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其保证交易安全,那么它在折衷资本制国家发挥的作用会更大,故在这里只须分析信用在实行授权资本制国家对资本制度的保驾护航作用,就可以了解信用在实行折衷资本制的国家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以实行授权资本制的美国为例,其资本运作的效率和安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相关法律极为健全,并且信用观念已深入人心。美国的信用管理服务可以追溯到1830年。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相关立法有17部。即便如此,自美国的“安然”、“毕马威”、“施乐”等信用丑闻曝光后,据美国一个公司调查,全美在纽约上市的7000家公司中,有1/3的财务报告不真实,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和《纽约时报》披露,52%的美国公民认为美国经济正走在危险的道路上[3]。立法如此完善的征信国家尚会出现这样的信用问题,处于信用危机中的中国拿什么来降低现阶段实行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所必然付出的巨大社会成本呢?我国目前属于非征信国家,国人信用观念淡漠,信用的维持仍处于自发或放任自流阶段,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信用法律,有关信用管理和服务的实践也刚刚开始,1997年人民银行批准了9家信用评级公司,才掀开了信用评级的始页。2000年7月,上海率先在全国实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并采取政府組建公司运营,才开始有了消费者信用服务公司[4]。在此种背景下,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张彦宁的判断:我国每年信用缺失的代价是5855亿元。其中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造假售假造成的损失2000亿元, 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地财务成本约2000亿元。有人估计,2001年GDP中大约有10%-20%为失信的损失成本[5]。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近期公布的“中国企业信用调查报告”:我国有77.9%的被访者认为我们现在的社会信用令人担忧,有62%的企业认为在商务活动中一定要谨防受骗[6]。目前的信用状况已经如此,甚至有人悲观地估计中国重新产生信用需要50年,在这样的信用背景下实行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只会令中国的信用危机雪上加霜,信用危机反过来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或抹杀这两种制度本身的优越性。虽然同是出现失信的状况,中美两国的情况却大有不同,美国是在立法相对完善的情形下出现信用问题的,反映出其法律应社会的需求应该进一步完善的需要,而我国的信用危机出现的背景是无相关法律予以规制,如果说美国面对的是第二轮信用立法的呼唤,那么中国面对的首要任务是初步构建其信用体系与信用立法。我们不能因为美国出现一系列的信用丑闻就将信用立法和信用管理体系贬得一文不值。 在我国现在的信用状况下,实行自由的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无疑为恶意圈钱或的人开了制度上的口子。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