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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减值损失赔偿案件/田军律师
事实依据:车辆减值费指一辆汽车经碰撞或修理后,汽车的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汽车经济价值降低则为车辆的减值。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一般很难恢复到原有水平,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很难做到。事故车辆经过修复后,即使没有外观和功能上的瑕疵,若作为融资担保工具被评估,估值偏低是不肯定的;若作为二手车交易,价格肯定远低于同类同期车辆,人们的消费心理一般不接受和认同这种类事故车。现实中,有汽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将不能继续享受厂家质量承保范围,同时丧失了保修期内部分维修项目的免费维修。因此,事故车辆的价值降低是现实产生的。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现今社会,汽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一辆新车经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后,即便其使用性能不变,但必定会导致本身经济价值的降低,因此,车辆减值费相对于汽车而言应当是一种直接损失,受损车主索要车辆减值费合理合法。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当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侵害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其他重大损失。这也正是最高院批复的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不仅赔偿车辆的维修费,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
案例一:2010年5月8日在朝阳区通惠河北路永安里东街桥下杨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适逢张某驾驶京号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 张某车前部与杨某车尾部追撞后,造成杨某车前部与案外前车尾部追撞,发生三车损,无人伤的交通事故。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员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8月24日经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价值反映:现时新车价格9.58万元,重置成本10.538元,减值系数0.079,减值额0.69万元。结论:经检验伤损后的评估值比伤损前的评估值下降7.9%,所以车辆减值额为陆仟玖佰元。
经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关于减值损失、鉴定费用属于本次交通事故合理范围内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张某赔偿减值损失6900元,鉴定费用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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