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李春华(6)
欧盟成员国中,英国早在1984年就制定了《数据保护法》,此后又出台了《2002年电子商务条例》。法国1978年制定的《信息技术与自由法案》涉及个人数据保护。德国先后制定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1997年,作为《多媒体法》的一章)、《联邦数据保护法》(2002年)等,加强对公民个人数据的保护。
俄罗斯2000年10月通过《个人信息法》,用于调整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发生的关系,对合法使用个人数据的条件、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个人数据持有者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国家对个人数据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重视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日本以《个人信息保护法》(2003年)为核心,建立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保护法》《独立行政法人等所持有之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以及《完善实施〈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的法律》等。韩国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隐私法》(1995年)、《信息系统的应用和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2001年),后者对数字信息使用、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和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
尽管由于政治理念、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东西方国家在网络内容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但都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使其免受网络色情、暴力等的毒害。
美国政府对网络管理的重点,就是通过立法防止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淫秽信息。2000年12月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的目录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有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此前,美国国会还制定过两部管制互联网内容的法律——《通讯净化法》和《儿童在线保护法》,以保护未成年的儿童,使他们不致被网络上污秽的言语或图片所侵害,但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于1997年、2004年裁定为“违宪”。
欧盟先后出台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1998年)、《儿童色情框架决定》(2004年),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打击儿童色情。
法国实行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从严惩处的法律原则。1986年的《新闻自由法》对网络内容的过滤进行过专门规定。《刑法典》则是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淫秽和有损人类尊严内容侵害的主要法律依据。1998年6月17日第98-468号《保护与消除性伤害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毒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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