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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李春华(7)

德国《多媒体法》修正了《刑法典》和《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传播法》等的相关条款,规定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只有在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时方可得以传播。2002年,德国政府在《广播电视和电信媒体中人格保护和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中,详细开列了十项不允许向青少年提供的有害内容。

俄罗斯2010年推出的《保护青少年免受对其健康和发展有害信息干扰法》的修正案规定,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每天12时至18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互联网用户采取专门的“信息过滤”措施,以防止淫秽和色情网站对青少年的侵蚀。

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规定:禁止17岁以下学生晚上10点以后出入网吧,门户网站和新闻类网站不得含有色情等青少年不宜接触的内容,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应安装过滤软件,保证未成年人获取健康信息;不宜青少年浏览的网站,应注明“含有不良信息”,并有义务严格采取核实年龄和身份的措施。如果违反规定,将被列入“青少年有害网站”名单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互联网给商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专门出台了《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和《电子签名示范法》(2000年),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参考。各国纷纷出台法律法规,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应对诸如网上财务支付、签名是否有效、域名与商标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1997年7月美国政府正式发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确定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1997年在《统一商法典》(并于1998年进一步作了修改)中增加了两章:电子合同法和计算机信息交易法。1999年,美国颁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允许在网上实现各种商业交易,包括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公证。2000年通过了《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赋予电子签名和一般书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1999年,针对愈演愈烈的网上域名抢注,美国国会通过《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近10年来,美国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

欧盟于1997年提出《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1998年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1999年制定的《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主要用于指导和协调欧盟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欧盟成员国中,德国1997年通过《信息与通用服务法》,意大利1997年通过《数字签名法》,法国2000年通过《信息技术法》等,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支持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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