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李春华(8)
在亚洲,韩国1999年通过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从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字签名的一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保护及其他等各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作出基础性规范。日本于2000年制定《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从几个方面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形成了独特的监管模式。
此外,加拿大的《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俄罗斯的《电子数字签名法》(2001年)、澳大利亚的《电子交易法》(1999年)、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1998年)、马来西亚的《数字签名法》(1997年)、印度的《电子商务支持法》(1998年)等,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
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际上掀起了“电子政府”建设的热潮,与之相应,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也大量出现。国外电子政府立法主要包括几种形式:一是制定专门的电子政府法,二是制定电子政府相关法,三是制定或修改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也有一些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主要使用其他政策工具如电子政府战略或行动计划等,来规划和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电子政府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最为完备的国家,既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府法,也出台了一系列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2002年的《电子政府法》,是美国电子政府的基本法,无论是就篇幅还是内容而言,都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为详细、覆盖面最广的一部法律。它将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整合进去,建立了美国电子政府的管理与推进体制,规定了联邦政府推进电子政府的责任。根据《电子政府法》,美国设立专门基金,投入巨资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同时建立“电子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部办公电子化、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互联网服务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目的在于“确保对联邦各机构信息技术活动的有力领导,确保信息安全标准,设定综合性的电子政务框架,确保互联网和计算机资源广泛用于公共服务的提供”。此外,从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主要有《行政绩效评估法》(1993年)、《公文削减法》(1995年,要求政府各部门呈交的表格必须使用电子方式)、《电子信息自由法》(1996年)、《联邦征购改革法》(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1996年)、《电子签名法》(1998年)、《因特网免税法》(1998年通过,后来又几次延长免税时间)、《政府公文排除法》(1998年)、《协助美国投票法》(2002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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