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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李春华(9)

欧洲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也走在前面,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务法或电子政务相关法。奥地利的《电子政府法》(2004年)、保加利亚《电子政务法》(2007年),都是专门的电子政务法律。芬兰于2000年开始实施的《行政管理电子送达法》(2003年被《公共领域电子送达与联络法》所取代),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电子政府立法之一。瑞典为发展电子政务,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法律,包括信息自由立法、数据保护和隐私立法、电子通信立法、电子商务立法、电子签名立法、电子采购立法、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立法等。

英国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通信法案》,确定电子签名和其他电子证书在法院审判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授权政府部门修改有关法令为电子政务的实施扫除障碍。德国在《数据保护法》《联邦行政程序法》《电子签章法》等法律之中散见有关电子政务的规定。

在欧盟层面,欧盟电子政务政策一直以来是信息社会政策中的子政策。2006年,欧盟发布了《2010电子政务行动计划》,开始制定单独的电子政务政策,通过硬政策和软政策,在成员国之间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欧盟的政策和指令,连同成员国独立的法律,在欧盟国家共同构成了促进、保障电子政务发展的规则。

许多亚洲国家也很重视电子政务立法工作。韩国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修改了大约200个法律法规,还制定了若干新的法律法规。2001年开始实施的《为了构建电子政府而促进行政业务电子化的相关法律》(即6871号法律),是韩国为推进电子政府而制定的专门法律,系统规定了电子政府的构建及运营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电子化、对民服务的电子化以及文件业务的缩减等,对推动电子政府做了全面的规定。此外,还制定了《对公众机构的公众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缩小数字鸿沟条例》(2001年)等法律法规。

日本于2000年3月正式启动了“电子政务工程”,制定和实施了范围广泛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与电子政务发展相关的法律体系。《建立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的基本法》(即IT基本法,2000年),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电子政府的立法政策义务。与电子政务相关的立法还包括:《关于保护行政机关保留的利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法律》(1989年)、《关于使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国税有关账簿文件的保存方法等之特例的法律》(1998年)、《关于公开行政机关所保留的信息的法律》(1999年)、《关于利用电子化记录或投票机进行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或议长的投票方法等特例的法律》(2001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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