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醉驾不应一律入罪/张佳(5)
二是醉酒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酒精含量是指单位血液中酒精成分所占的比重。酒精含量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法律上认定是否醉驾的唯一标准。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毫克的认定为醉酒驾车。那么,通常情况下,酒精含量为85毫克和240毫克的醉酒人相比,两者对车辆的控制能力以及由此反映的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会存在较大差异。在特定情况下,处于最低醉酒标准状况下的行为人可能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或者说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险要低得多,将这一情形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是醉酒原因。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醉酒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由于正常饮酒造成的,这也是醉驾性危险驾驶罪打击的目标。但是社会情况的复杂,并非所有的醉酒都是由于正常饮酒造成的,例如因食用了像含有酒精的食物、药品如豆腐乳、糟鸡(肉)、藿香正气水、漱口水漱口等造成的轻微醉酒的行为。像这类类情况的醉酒,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对较轻,能否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险及能否入罪还需审慎对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根据司法权的基本原理,本条款中的“撤销案件”的权利由公安机关行使 ,“不起诉”的权力由检察机关行使,“终止审理”和“宣告无罪”的权力由法院行使。因此,公安、检察、法院在不同阶段分别享有自己的裁量权,对醉驾是否一律入罪也可以有自己的裁量权。在审判阶段如果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的情节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理应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这项无罪判决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由此可知,法院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可以依法宣告无罪。
总之,“醉酒不能一律入罪”的观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当然,为了能够更为公正、客观、统一地规制醉驾行为,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性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最好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较为典型的犯罪情节予以明确,保障危险驾驶罪的准确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在较大程度上平复公众的担忧和疑虑,树立和保障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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