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醉驾不应一律入罪/张佳(6)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张伟珂:《检察日报》2011年5月17日第3版。
2.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第67页。
3.张红艳:《欧陆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及其启示》,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9期。
4.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第67页。
5.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页。
6.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 8页。
7.林山田:《刑法学》, 台北:商务印书馆 2001年版,第128页。
8.参见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载《润物无声: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9.参见[英]边沁:《道理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6-217页。同时该学者还提出了“不应适用之刑”说法,并将其精当地概括为四类:滥用之刑,指不存在现实之罪,不具有第一层次或第二层次之恶,或者恶性小于由附随善性所产生的可补偿性时,刑罚不应适用;无效之刑,指对意志毫无作用,因而无法产生预防功能时,刑罚不应适用;过分之刑,指在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如指导、示范、请求、缓期或者褒奖等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刑罚不应适用;昂贵之刑,是指在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时,刑罚不应适用。参见[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375页。
10.赵秉志,张伟珂:《检察日报》2011年5月17日第3版。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