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镜头下讯问”的有效开展/赵继明
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开展讯问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最主要、最常用的侦查方式。职务犯罪案件相较于其他普通类型犯罪案件,有其所特有的隐秘性和智能性,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往往不会留下太多的物证、书证,尤其是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间更是单向、直接甚至口头联系,通过多种类型的证据相互佐证构建证明体系往往具有很大难度。这就决定了通过讯问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下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检察机关正式开始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试点推广。从推广的情况看,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确实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和被讯问人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持,但另一方面,无疑也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地检察机关在制度运作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一些问题。2013年初,新修改的刑诉法就将正式实施。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一规定更加明确的肯定了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对制度实施设置了更为严谨周密的程序。面对这一形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有必要及时总结前期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提高“镜头下讯问”的水平和能力,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真正有效的服务于侦查工作。
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开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从2005年至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经经过了七个年头。在开展过程中,各地根据地区实际和办案需要,创新进行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实践,也积累了很多好的做法。但由于这一制度是从根本上对以往的讯问形式进行改革,许多方面还缺乏长期性、制度化的标准,这就催生了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
1、同步录音录像程序不严谨
在讯问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相对系统的工程,并不是有些侦查人员所想象的只是架起一台摄像机那样简单。事实上,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包括了前期的录像装备和人员配置、讯问前的告知、过程录像控制、讯问遥控指挥、讯问后的确认签字和封存,以及之后录像光盘的保存和使用等诸多环节,每个环节都是制度运行中的关键一环,不可偏废。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运行过程中,由于一些侦查人员对该制度的片面理解,往往做不到严格遵循录像程序。有的讯问前不进行录音录像告知;有的讯问后不完成光盘的封存手续,导致录下来的光盘丢失或损坏;还有的光盘不经被讯问人签字确认,导致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明效力大打折扣。这就造成在讯问中虽然形式上已经录音录像了,但录下的光盘存在程序瑕疵,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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