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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原产地标记,谁主沉浮?/林海涛(7)
四、解决“金华”商标权属之争,路在何方?
“金华”火腿商标的权属已经持续了20多年,这不仅使争议双方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这种纷争极大地影响了对我国传统美食“金华火腿”的保护,不利于创造“金华”明牌,不利于将我国的传统美食发扬光大。因此,“金华”火腿商标的权属之争应该有个合理的解决。但在解决的过程中,各方应正视以下几点:
第一,浙江省食品公司是“金华”商标的合法所有人,除非浙江省食品公司在使用“金华”商品的过程中有违背《商标法》及其它法律的规定而被撤销,否则金华方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商标。
第二,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商标实际上是一个“蹩脚”的商标权,其商标权已受到原产地标记的极大限制,而且金华方火腿生产企业有权依法以“XX牌火腿,原产地:金华”的方式标注。
第三,浙江省食品公司虽然与金华方存在“金华”商标的权属之争,但是二者在使用“金华”商标上实际有着共同的利益。因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浙江省食品公司必须而且只能将“金华”商标许可给金华方的企业使用(见上文),而金华方的火腿生产企业也需要借助“金华”商标来保证产品质量,打造“金华”名牌。
笔者认为,以上三点是我们能够正确解决“金华”商标争议的基点。当然解决“金华”商标最理想的方法是由浙江省食品公司将“金华”商标转让给金华方对“金华火腿”生产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由金华市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将“金华”商标作为证明商标使用,许可金华地区符合“金华火腿”生产条件的企业使用,但是考虑到“金华”火腿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浙江省食品公司可能不会轻易放弃“金华”商标这个“金娃娃”,浙江省食品公司与金华方20多年的“金华”商标权属纠纷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
但是正如本文在上文所说的,浙江省食品公司与金华方在使用“金华”商标上有着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利益决定了二者只能进行合作。由于浙江省食品公司控制着“金华”商标的使用权,而金华方实际上“控制”着“金华火腿”的质量,
那么二者的合作方式最好是由浙江省食品公司与金华当地火腿生产企业共同组成的新的股份公司来使用、管理、运作“金华”商标,形成集约经营。这样做虽然从感情上讲金华方仍不愿接受,但笔者认为这是目前唯一可行的办法。因为二者之争表面上看来是商标的权属之争,而其背后实际上则是市场利益之争,而如果二者仍在“金华”商标的权属问题上纠缠不清,不仅该争议何时解决看不到尽头,而双方为解决争议所耗费的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双方因此所蒙受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则完全违背了二者想解决商标权属争议的初衷。市场竞争中,各个市场的经济主体之间必然存在大量的经济利益之争,而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而是双方在共同的利益上实现双赢,如果浙江省食品公司能够与金华方合作,双方齐心协力,将“金华火腿”做强做大,共同打造“金华”名牌,则二者实现的经济利益未必就比由二者某一方所单独掌握“金华”商标的经济利益小。所以,笔者认为,解决“金华”商标权属争议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浙江省食品公司能与金华方合作,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共同打造成“金华”名牌火腿,将“金华火腿”这一我国千年美食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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