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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学研究:从立法论到解释论/张卫平(4)

  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公益诉讼制度要有效运行还存在困难。更重要的是,现行司法体制,如司法的地方化,可能导致公益判决的执行难,而这可能是公益诉讼所面临的真正难题。当然,公益诉讼实践层面上也还面临着许多困境。

  五、关于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是最能突出反映诉讼经济性、诉讼效率的一项制度。但和公益诉讼一样,修改后民诉法关于小额诉讼规定也只有第162条一个条文。具体适用还有待于司法解释的细化。学界在肯定小额诉讼立法意义的同时,从不同的角度理性地对如何构建更加精致、科学的小额诉讼制度进行了探讨。除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适用的强制性还是选择性、具体程序中已生效判决如何救济等问题,焦点集中在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有学者认为,一审终审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学者认为,比较世界各国有关小额诉讼的立法规定,我国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值得研究的。

  在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设置中,基于权利救济的需要,以及不同的救济思想与立法目的,某些国家和地区设置了诸如“动议”、“特殊上诉”、“裁判异议”等多种救济方式。我国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设置,应当采用类似于“裁判异议”的立法规定形式与救济方式。

  也有学者从根本上对小额诉讼制度持否定态度,认为我国民诉法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不足。通过完善既有的简易程序与督促程序,足以解决大量小额纠纷,并且由于我国司法具有注重调解的特色,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有限。

  六、关于第三人撤销诉讼

  2012年民诉法修改之前,对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研究并未充分展开,第三人撤销诉讼也并非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设置的诉讼类型。为了遏制现实中的虚假诉讼,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救济,修改后民诉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项制度,使其合理运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必须关注的问题。由此,学术界开始对这一来自于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制度给予关注,主要是介绍制度的背景、内容,探讨这一制度在我国的解释适用。

  有学者基于规范分析的视角,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目的、意义、性质、特征、当事人、客体、程序及判决等制度构成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有学者认为,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很难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适用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范围也极其有限。学界普遍认为第三人撤销诉讼性质上属于形成之诉,是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和事后救济程序。关于第三人撤销诉讼与现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关系,有学者认为,鉴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对象领域仍有不相重合的部分,倾向于仍保留案外人申请再审。相比之下,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制度目的上就有较大区别。一般而言,民诉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其主要目的应理解为旨在处理解决同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仅仅是围绕被执行的具体财产权利归属而发生的争议。此类情况完全不会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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