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实施小额诈骗 应否累加犯罪数额/王永刚(2)
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本案的累加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是造成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之所在。类似情形的盗窃、敲诈勒索行为,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分别增加了“多次”的入刑情节,故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类似本案诈骗“多次”情形做一详尽规定,以解决对该类问题认识的混乱现象、统一司法尺度。
【参考文献】
1、 赵征东《多次诈骗的数额应当累加》检察日报 2007.8.28
2、 钟川郭胜勇《多次诈骗数额累加问题研究》 百度文库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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