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程啸(20)
[41]肖建国教授与陈文涛合著的“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建”一文是少数阐明了将《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的抵押权法定实现程序理解为非讼程序的理由的文章。
[42]俞晓飞,见前注[40]。
[43]肖建国、陈文涛,见前注[40]。
[44]参见曹士兵:“我国《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李述胜、马怀国:“抵押权直接实现的程序设计”,《山东审判》2009年第2期。
[45]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372。
[46]有学者认为,在目前抵押权实现的公力救济途径无再造空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由公证机构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抵押权人就可以凭借该被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抵押合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圣平,见前注[40];王康东:“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谈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兼评《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中国公证》2008年第4期。
[47]参见陈计男:《强制执行法释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页1、28。
[48]有学者主张,即便是协商不成,只要符合抵押权实现的要件,抵押权人也有权自行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只有无法自行拍卖、变卖的,才需要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参见邹海林:“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中国《物权法》”,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页196。
[49]在这一点上,动产质权与抵押权完全不同。《物权法》第220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由此可见,同为物权,但因动产质权人占有了质押财产,所以在质权实现的问题上,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保护出质人,而非抵押那样,需要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
[50]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14。
[51]林洲富:《实用非讼事件法》,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页113。
[52]姜世明,见前注[24],页160。
[53]参见黄松有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二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212、270。
[5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民事诉讼法》第15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该草案全文刊载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syxw/2011-10/29/content_167836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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