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程啸(21)
[55]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没有使用“非讼程序”的名称,亦无单独的《非讼事件法》。但是,通说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5章“特别程序”其实就是非讼程序,因为该章规定的大部分事件属于没有争议的事件即非讼事件,其审理程序当然是非讼程序。江伟,见前注[45],页338;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251;章武生:“非讼程序的反思与重构”,《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56]相关判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67年台抗字第319号裁定、1969年台上字第3718号判决。
[57]许士宦:“声请拍卖抵押物之相对人”,《植根杂志》第2卷第7期。
[5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见前注[37],页349-350。
[59]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认为,抵押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实体权利的争议主要包括:主张抵押权无效、已撤销、债权已经清偿或者其他可以组织抵押权实行的事由。谢在全,见前注[1],页463。
[60]参见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根据物权法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页266-267。
作者: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出处:《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
总共2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