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迟延履行利息难点问题探析/黄文艺(6)
综上,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应该有新的理解: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金钱债权债务的利息并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应按照该约定并被确认的利息加倍计算。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了规定的标准,生效法律文书根据规定予以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利率,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同期同档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注释:
[1]本文研究的对象是迟延履行利息制度,迟延履行金暂不涉及,只在有关论述中必要的情况下附带提及。
[2]纪贵仁等:“谈执行期间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载《人民司法》1999 年第 7 期。
[3]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出版,第 220 页。
[4]韩世远:“迟延履行的理论问题”,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 4 期。
[5]参见吴兆祥、黄年、李予霞:“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 年第 17 期。
[6]王建平:“试述执行案件中利息计算中的几个问题——由原告丁锐兵申请执行被告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返还保证金纠纷案引出的思考”,载《上海审判实践》2007 年第 9 期。
[7]蔡钒:“关于双倍罚息的理解与适用”,载《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 年第 2 期。
[8]王建平:“利息判决及其执行疑难问题解析”,载《人民司法》2012 年第 3 期。
作者:黄文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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