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公司纠纷略式程序之思考/张光宏(6)
8.救济措施。 经略式程序审理后,或裁定作出强制令;或驳回申请。 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上诉或另行提起普通诉讼程序进行救济。但实践中可以预测,法院作出强制令后公司或股东不愿执行强制令的不在少数,该如何救济?如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拒绝提供账册﹑原始凭证的,股东请求分配利润而被拒绝的,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或出具出资证明的,公司拒绝召集股东会的等,笔者认为,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法院可据此直接作出裁定,强制变更公司登记,撤销股东决议;对于法院无法直接裁定强制执行的,则申请人可据此要求退股或公司解散。
注释: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1]傅郁林:“建构公司法特别程序的初步思路”,载北大法律信息网,2011 年 3 月 25 日访问。
[2] “‘全国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 透露公司案件审理面临九大困境”,载 http://news.sohu.com/,2011 年 3 月 25 日访问。
[3]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544—545 页。
[4]蒋大兴、金剑锋:“论公司法的私法品格——检视司法的立场”,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 年第 1 期。
[5]奚晓明、金剑锋:《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5 页。
[6]“‘全国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透露公司案件审理面临九大困境”,载 http://news.sohu.com/,2011年 3 月 25 日访问。
[7]赵蕾:“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第二条道路——公司特别诉讼的基本程序”,载 《法学论坛》2011 年第 1期。
[8]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727 页。
[9]奚晓明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2010 年卷,法律出版社 2010 年 8 月版,第 337—338 页。
[10]奚晓明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2010 年卷,法律出版社 2010 年 8 月版,第 338 页。
出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3期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