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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予执行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任武振(2)


三、先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的,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直接法律效力。行政机关收到裁定后,不能提起上诉,必须按照裁定的内容立即执行。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及时审查,经复议认定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行政机关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先予执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及时地按照通知要求予以协助。当事人不履行裁定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总之,先予执行制度虽然在《行政诉讼法》中未明确规定,但是在行政诉讼中予以适用,是有法律渊源的,也是可行的。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清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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