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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张兰平(2)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从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的特有原则。


三、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立法原意


行政诉讼在三大诉讼中确立较晚,它的确立,标志着依法治国又前进了一步。我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封建专治的国家。“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残余思想禁锢着人们的头脑,老百姓始终处于社会的底层,是一个弱势群体。许多官员的思想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总认为自己高高在上,自己说了算,再加上法律上、行政管理上的漏洞,这种权力欲很客易澎涨。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很平常的事,为此呼吁了多年的“民告官”的法律终于出台。虽然有着很多老百姓不如意的地方,很多老百姓认为该调整的行政诉讼并没有规定,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确实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老百姓起诉有了依据。按照现在流行的平衡论的观点,被告在诉讼中主要是举征责任负担上比原告承担的责任更大,更多地是考虑原告的权益。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立法原意主要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随意行政,确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点


行政诉讼是专门处理解决行政案件的法律制度,它与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和处理解决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并列为三大基本诉讼制度。当代世界已有许多国家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我国第七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于l990年1O月1日生效施行,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全面建立。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如下特点:


(一)行政诉讼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法院依职权取证和原告或第三人举证置于同等地位。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即举证责任由被诉的行政机关单方承担,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三)行政机关的举证范围不仅局限于事实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被告举证内容、时间、程序、都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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