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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张兰平(3)


五、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因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法院又无法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时,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主要基于以下原因考虑。


(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法定程序的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根据和证据的情况下以被告自己的意志任意裁决。因此,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


(二)双方行政管理中的不平等,诉讼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为了体现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就应该要求被告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不能要求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这样有失行政诉讼的立法原则。


(三)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尤其是一些知识、技术性强的特殊行政案件,原告根本不具备取证的条件,要求原告举证超出了其承受能力。《行政诉讼法》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目的。首先,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从而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和滥用职权。其次,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当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六、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体现


被告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起源于民诉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什么这么说呢?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只有事实依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才会得到法院的维持。原告起诉一件行政案件,一般都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的行政行为在先,如果你主张你的行为不违法,是在依法行政,那么你就应先拿出证据来加以证实,对你不违法的诉讼主张举证。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暗合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大原则。


七、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四个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原告起诉的被告必须明确,被告不明确的,法院不予受理。被告错误的应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应驳回起诉。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是否具备由原告举证。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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