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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盛资源控股上市”对民营企业突破10号文并实现境外红筹上市影响之法律备忘录/阚凤军(3)
3) 尽管如上述分析,相关运作存在规避关联并购的嫌疑,那么山东省商务厅批复为何同意,是否事前已告知国家商务部并得到默许等,尚难揣测。

六、 本案的借鉴价值与提示
1、 如果山东兴盛案例视为商务部默许或基于10号文法律理解不构成关联并购这一结论成立,则未来境外民营企业的境外上市通路变宽,这有助于解决目前国内上市申请积压成灾之现状。大量公司排队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完全可以效仿山东兴盛案例,提前搭建境外交易架构,再根据境外资本市场情况,通过境内公司的变更及境内权益的转移,则机启动香港或境外证券市场的IPO。
2、 鉴于上述案例并未得到商务部的明确认可,类似操作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商务主管机构的认知及态度,故凡事拟进行类似操作的公司,需要提前与地方商务主管机构的沟通并获得认可,方能实质启动,切不可操之过急。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阚凤军 13924073030 QQ 165126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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