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家泉(3)
(1) 产品 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 配方 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 工艺程序 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4) 机器设备的改进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5) 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6) 公司内部文件 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
(7) 符合要件的客户情报等经营信息 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比如,著名的中国青年旅行社诉中国旅行总社的不正当竞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但是并不是所有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符合要件的客户情报等经营信息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首先,这些经营信息并非同行业普遍知悉的信息,是在经营过程中长期积累才形成这些经营信息,它们不为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员所普遍了解和掌握,从其他公开渠道也不易获得。这些通过自己的经营努力而形成的、特定化的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其次,这些信息对于公司具有实用价值。这些经营信息记载了公司的营销渠道或客户的消费行为,是公司稳定客户群、开拓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依据。再次,公司对该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信息采取了有效保密措施。比如《劳动合同书》中“商业秘密”详细约定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应当承担的相应保密义务或单独签署《商业秘密协议》。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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