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救助办法》取代《收容办法》的探讨/沈岐红(2)
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收容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内容违反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其废除是必然的。
二
《救助办法》取代《收容办法》,其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问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相关法规。《救助办法》共18条,内容包括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原则,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救助的范围,为救助人员提供的救助内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对违反者的责任追究等,标志着我国对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救助办法》的制定,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进步,一个成功。具体说来,《救助办法》的成功之处表现在:
第一,《救助办法》更加人性化,把强制收容变为自愿救助。《救助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只须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均可根据自愿原则,决定自己是否接受救助,且来去自由。救助站和受救助人员身份平等,救助站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既不会是施舍,也不会是恩赐。在救助站里,救助站向受救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和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宿,如果突发疾病,救助站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助,而且还帮助受救助人员联系亲属或单位。对离开救助站没有交通费返回的还发给乘车凭证,这些规定,都切实地体现了“救助”与“服务”。
第二《救助办法》突出了救助经费的来源。《救助办法》第三条规定是: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这就确定了救助经费的来源——当地财政,而非救助站自己的筹措,自负盈亏。这就避免了许多制度性漏洞和腐败问题,防止了救助工作人员对受救助人员的敲诈勒索。同时,《救助办法》第三条还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这表明国家希望救助工作社会化,丰富了救助经费的来源。
第三,详细界定了受救助对象的范围,切实使真正的救助对象得到救助。《救助办法》细则中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乞讨度日的人员,它向我们传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流浪乞讨人员都能得到救助,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才能被救助。这些对救助对象资格认定的规定,既立足了当地的财政收入水平,又能为社会公平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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