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姚军(6)
最后,加强社会公众问责。随着公众民主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成为异体问责的另一重要主体。要加强社会公众的问责,保证其监督的有效性。具体而论,必须确立公民的行政问责主体地位,以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和保护;必须健全公民行政问责的程序,解决公民如何问责的问题,根据公民具体问责事项,明确规定问谁、谁处理、答复时限、处理过程、赔偿标准等问题,确保公众行政问责作用的发挥;必须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为社会公众问责提供有利条件;必须健全人民举报制度,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采取措施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监督的积极性。还可以通过建立让老百姓反映社情民意的政府网站,监督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是否“有作为”。
(三)明确行政机关和人员问责范围
具体来说,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责任,使他们知道自己的权限和责任。因为,“当任何人都不制度谁应负责任的时候责任就等于零”[5]各级政府要对其所负责的事承担责任,不应互相推诿。将本单位的责任细化、量化到单位内部的每个岗位和每个人。“权力和责任必须一目了然。官员的‘明显责任’原则必须发挥作用。”[6]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拓宽行政问责的适用范围,应当从问责对象和问责内容两个方面入手。应当将行政问责的对象从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拓展到所有行政机关和全体行政公务人员。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要担负着行政职责,都应当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其次,地方立法将行政问责的内容从对行为的后果问责,拓展到对行政行为的“乱作为”和 “不作为”行为本身问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培育与时俱进的行政问责文化
促成新的行政文化的形成,重视柔性机制的内在驱动性和制约作用,从思想上确立权责一致,强化官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保障问责的深入长效。问责制的发展更多的取决于其所根植的土壤。“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政府、公务员乃至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改善我国的政治生态。
问责的文化是内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并指导人们自觉行为的潜意识,是问责制度得以酝酿、发展的深厚土壤和灵魂。只有内化于行政官员和公众的内心,问责才能转化为真正的责任自律和要求,才能起到对法律漏洞的补位。但目前问责文化的发展滞后,阻碍了我国政治生态的良性运转,已经成为制约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的瓶颈。公众长期形成了普遍的服从心理,政治心理也成为一种文化障碍,使其害怕对政府进行问责,或者根本没有问责的意愿。推动问责文化的发展就是培育公开、民主参与、法治的行政文化,将他律内化为自觉的道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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