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研究/廖恺(4)
另外,通过法律和政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从“只贷不存”到“存贷兼营”过度。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是盈利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建议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支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推动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向专业的乡村银行转换。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
监管是公权力直接介入小额贷款的运行,这是非常必要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正处于探索阶段,如不对其加强监管则会使其发展处于无序的状态,甚至会导致公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应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定。针对目前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应制定一步行政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明确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以及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性质及相关的法律,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定位在金融机构,可以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进行监管,在以后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以后出台的法律文件中应当确立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不仅仅简单的把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归为地方政府,因为各地的情况不同,地方政府不具备对小额贷款进行监管的能力,而且小额贷款业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是不合适的。银监会作为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退出、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监管的具体措施、法律后果等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管框架体系。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银监会进行监管。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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