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虚假诉讼相关问题的理论研讨/毛迎春(4)
事实上,虚假诉讼行为人积极追求的目的是侵犯财产,而妨害司法只是手段,对于实施该行为将影响正常的审判秩序这一结果并非行为人的实际目的,而是行为人为实现侵财目的而采取的措施不可避免导致的后果,行为人的犯意重在侵财,对妨害司法主观恶性较小。因此,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归罪原则,应认定虚假诉讼侵犯的财产权是其主要客体。并且从社会普通价值观念来看,人民群众更关注虚假诉讼所侵害的自身合法财产权利,对于因虚假诉讼而导致的民事败诉、财产受损结果,人民群众一方面有惩治犯罪者的诉求,而另一方面会认为负有明辨是非、主持正义职责的法院对此亦难辞其咎,如果将惩罚方向着眼于妨害司法,司法机关似乎有推卸责任之嫌。因此从群众感情和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刑法对虚假诉讼的规定也应以着重保护财产权为妥。另外,将虚假诉讼归入侵犯财产罪也符合当前国内外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有利于立法完善后的实践操作。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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