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探讨/黄燕娟(5)
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损失往往处于一种不可估计的进行时状态,应将侵权行为制止在进入流通渠道之前,也就是实际损失发生之前。这一观点笔者是完全认可的,从知识产权法条中相关诉前禁令的规定,我们就可得知。但若一行为,通过事前预期以及事后证明都不会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那对该行为还有无禁止的必要呢?涉外贴牌加工行为从加工承揽合同订立,到贴牌加工,再到交付货物,最终货物被运往国外,从最初即可预见不会给国内商标权人造成损害或是损害的可能,那么将该种行为列为商标侵权行为加以禁止事实上是毫无意义的,也与侵权保护法的宗旨相违背。
大多认定贴牌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例,在侵权认定部分并不考虑是否有损害或损害可能性的发生,在赔偿数额部分,则会考虑是否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大多法院最终都适用法定赔偿,参考商标知名度、合理支出等等因素酌情认定,鉴于涉外贴牌加工的产品均销往国外,实际上不会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或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数额往往远低于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发生的实际损害为要件,若无损害,则无赔偿。对于不会发生实际或预期损害的行为适用法定赔偿酌情认定一定的赔偿金额,实际上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有失公平的判罚。
有学者提出,外商的贴牌竞争行为,可能抬高同类商品的贴牌加工费用,从而增加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生产成本,造成其不应有的损失。笔者认为注册商标人的损失应体现在销售流通环节,因侵权行为的发生导致市场份额占有率的下降或是品牌显著性的减弱,而不应发生在生产环节。贴牌加工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系劳动力成本之间的竞争,存在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中,生产成本的增高或降低不应归责于正常的市场行为。就算贴牌行为会抬高生产成本,那禁止贴牌行为后,加工方因交易对象减少而丧失定价权的利润损失又该归责于谁。
三、涉外贴牌加工的侵权认定与利益平衡
涉外贴牌加工作为一种特殊的贸易形式,其涉及的具体情况和利益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自然应审慎抉择。
从加工方的利益看,贴牌加工侵权认定与否对其影响最为紧密。一旦认定为侵权,一方面要面临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另一方面由于加工货物被扣留、没收,无法获得加工款,还将存在因未能按约交货的违约赔偿风险,同时也丧失了客户源。加工方从贴牌加工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在于劳务费用,在国际分工中所分摊的利润是最薄的,但其承担风险确是最为广泛的。加工方要对定作方境外的商标权利进行审查、又要查询其是否与国内注册商标权相冲突,还要对商品和商标的相同与相似性进行鉴别。这些注意事项不要说是一个企业,换做是行政或司法机关也绝非易事。对于定作方的单方不诚信行为,加工方往往也需要先承担责任再向定作方追偿,而跨国追偿的涉外诉讼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之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最终责任的承担实际上还是落在了加工方的身上。由此可见,加工方承担的义务与风险远大于加工所得,在此种情况下,贴牌加工是难以持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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