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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制度解析/焦立颖(7)

  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出庭作证的范围,在保留原来比较理想的规定之基础上,在第187条进而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包括:(1)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人证言;(2)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4)人民警察对于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立法所确立的这一证人出庭的范围,适用了比较抽象的“有异议”、“重大影响”、“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这无形中赋予了办案法官及检察官在证人是否应当出庭这个问题上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应当对这种自由裁量予以适当规制。为了进一步规范裁量程序及范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这一裁量程序安排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中,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经过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后,由审判人员确认出庭证人名单,并于开庭前三日送达通知书。

  (二)近亲属免证制度

  近亲属免证制度是指近亲属间相互拥有的基于他们之间的法定身份关系而依法享有的拒绝为对另一方的不利指控作证的权利。这一的目的在于维系夫妻之间、亲属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保护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隐私,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世界各国的立法在规定证人如实作证义务的同时,基本都规定了亲属免证权。中国古代也存在着亲属免证权制度——容隐制度。容隐制度,又称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一定亲属之间对犯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应去告发和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一定的刑罚。

  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以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伦理法”为基础。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亲亲相隐”传统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积极的社会意义,在个案的司法效果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之价值选择中,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陷于当庭对质的尴尬处境,这本身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道的精神。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是在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中对近亲属免证权的保护,立法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只是对传统的免证特权制度有所吸收,不是对“大义灭亲”的彻底否定,作证仍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只是免除了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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