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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律师费”的思考/刘磊(5)

  (二)如何让民众信仰法律,使其法治意识真正觉醒

  民众只有信仰法律,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办事,社会才会井然有序。法院是适用法律的公权力机构,法官应当充当“社会工程师”的角色,通过个案的处理,实现个案正义,培育关联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法治社会的建立绝非一朝一夕之功,用法的前提是知法,民众能知法不一定能用好法,从法律被适用到形成信仰会有一个逐步内化的过程。普通老百姓遇到案件能主动找到法院,并聘请专职的律师为自身服务,这本身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绝不能被动地接受。法官应当纠正民众对法治的误解,拉近民众与法律的距离,使他们明白:法律本身即来源于生活实际,法律是调解社会的秩序规则,法律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当下开展的“审判五进”活动即是一个契机,中国法治的道路需要我们每个法律人奠基,民众法治意识的培育需要我们充分发力。

  (三)民间纠纷调处机制有待健全,矛盾分流机制急需重构

  总体看来,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分公力救济与私立救济两大类,相较于私立救济模式,公力救济有严格的程序,其“人情味”略显不足,很多民众对此难以接受,因此,很多农村民众以“到法院打官司为耻”,骨子里对“从公救济”充满敌意。私立救济建立在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以平和、不伤和气方式化解矛盾而为当事人青睐,但一旦义务履行方不信守承诺,另一方当事人只得寻求公力救济,免不了要走弯路。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实施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整个规定中受理的范围和认定的情形非常有限,且规定“共同申请”,在实践中作用有限。

  社会的变革致使农村社会流动性加剧,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实践中,乡镇司法调解的情况也不容乐观,民众的矛盾很难在基层一线化解。随着我国“诉讼时代”的到来,大量的矛盾涌入法院难以避免,但也应建立合理的矛盾化解分流机制,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调处机制。单纯地依靠诉讼解决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既不现实,亦无法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司法发展动向不符。“律师费”现象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实属无奈,我们的矛盾化解分流机制是否出现了阻塞?法律的导向机制是否健全?

  (四)法官应学会运用群众语言,拉近与民众的距离

  法律作为一门很专业的社会科学,内在具有严谨的逻辑架构,法言法语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共同语言。农村社会里,由于受生活环境的影响,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不同特色的文化氛围,法言法语对普通老百姓较为生疏,一般人又“无事不登三宝殿”。 在新形势下,司法活动一再被推向社会的风口浪尖,部分群众对当前的司法心存芥蒂,服务的主体与被服务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一度紧绷。上述现象启示我们,可以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主动走进人们群众,积极运用群众语言为民众释疑解惑,努力构建通畅的交流对话机制。法官要主动拉近与民众的距离,学会运用群众语言与群众打交道,将某些生涩枯燥的法律条文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娓娓道来,民众方能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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