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言词证据证明问题探究/韩哲(7)
4.非法言词证据的裁判和救济程序
(1)非法言词证据的裁判程序
非法言词证据根据提起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庭审前提出的;一类是庭审中提出的。根据上述分类,分以下情形进行裁判:
第一,对于庭审前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言词证据主张,如果公诉人或者举证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成分的,不应当在法庭上宣读、质证;
第二,对于庭审前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言词证据主张,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庭宣读、质证,并且结合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综合判定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情形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第三,对于庭审中提出非法言词证据主张的,如果公诉人或者举证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成分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非法言词证据裁判的救济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裁判的救济程序,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韩哲)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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