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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监部门实施修改后刑诉法需把握若干问题/万春(2)

■排除非法证据的新规定

修改后刑诉法第54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实践中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依照修改后刑诉法和诉讼规则的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刑讯逼供”、“其他非法方法”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等表述的内涵。二是对于经调查已确定取证不合法且属于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依据。三是对于存在非法取证重大嫌疑的言辞证据,在审查逮捕期间不能查清是否非法取证的,应存疑待查,暂不作为批捕的依据。根据其他证据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后,应继续对是否非法取证进行调查,确定违法的要进行纠正,并向公诉部门进行通报。

■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新规定

修改后刑诉法第121条确立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诉讼规则要求审查逮捕时要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应要求侦查部门或下级检察院报捕时移送全部同步录音录像,未移送或者移送不全的,应要求其补充移送,仍未移送或未全部移送的,应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或下级检察院。二是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或者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调取和审查其录音录像。三是对于法定的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应对是否进行录音录像进行监督。对于不依法进行录音录像或者讯问不规范、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录音录像与笔录不一致的,应逐一指出并根据具体情形书面要求侦查机关(部门)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四是发现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存在重大实质性出入的,或者侦查机关(部门)不能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

■“上提一级”改革规定的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诉讼规则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有关程序作了修改完善,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鉴于办案时限紧张,本院侦监部门不再进行同级审查,但要积极通过介入侦查和参与重大案件讨论等引导取证、发表意见、纠正违法,发挥监督作用。二是为保证制约效果,对于上级院拟不捕的案件,不再要求征求分管自侦副检察长的意见。三是从保障人权出发,取消下级院变更逮捕措施应报请上级院同意的规定,但要在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及时向上级院报告。上级院发现释放或变更不合法的,要予以纠正。四是为防止发生规避制约的问题,规定分州市级检察院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院管辖的,应报请省级检察院批准。对这类案件,应审查是否有省级院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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