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醉驾”案件适用缓刑的思考/仇兆敏(5)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人类伦理价值中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在刑事立法、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现象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应当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那些反对酒驾案件适用缓刑的观点实际上是过分崇拜监禁刑的威慑力,忽视了个案之间的差异。“醉驾”案件案情千差万别,如果一味地忽视个案之间的差异,对被告人实刑“一刀切”均判处实刑,实质上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各个被告人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给予其与醉驾行为相适应的惩罚,做到罚当其罪,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3、均衡原则

  2010年10月1日起,《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等公众反映强烈的量刑不规范现象,尽可能地统一适用量刑标准、规范法官的量刑过程、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期做到量刑均衡。“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应当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提取常见量刑要素,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明确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缓刑,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化,促进量刑均衡,维护司法的统一和权威。

  (二)适用条件

  “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是各类犯罪缓刑适用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适用条件可以也应当参照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立法规定,分别从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去把握。“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9)因此“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条件不宜过于宽松。

  1、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醉驾”案件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概括表述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具体的认定应由法官在刑事法律规范层面综合客观案件事实进行。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是指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实质条件一直以来是适用缓刑的难点所在。从实质上说,是否适用缓刑,取决于对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程度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综合衡量(10)。由于“醉驾”案件的法定最高刑期不会超过拘役六个月,在此仅需讨论“醉驾”案件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在当前我国社会公众对“醉驾”适用缓刑尚不能充分理解的情况下,进行这种实质上的综合衡量是十分必要的。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醉驾”案件由于案情的相对简单,其实质条件的衡量过程可能更加易于操作。首先,由于“醉驾”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案发时的外界环境直接反映了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因此“醉驾”行为侵害法益的程度,应当在结合行为时外界环境的基础上作出评价。具体来说,外界环境具体包括驾车时道路上的车流、路况、车况、汽车年限、速度,以及温度、湿度、光线、天气状况等环境因素,例如,在人流稠密的市区道路上“醉驾”的危险性明显高于在人烟稀少的郊区道路上“醉驾”。其次,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考量,必须紧紧围绕行为人的自身状态,对其行为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尽管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的行为因个性、所受教育、经历、智力、情绪等不同而有差别,但是,人的行为毕竟受思想支配,对特定人而言,其人格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其行为有一定的确定倾向性,是基本可以预测的。 “醉驾”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可以从行为人所具有的社会阅历、知识背景、驾车经验和技术、危险应变能力、精神状态、身体健康状况、酒精耐受度等角度进行。例如,一个平常喝二两白酒尚不清醒,却喝了半斤酒的行为人驾车上路,其人身危险性当然高于一个平时酒力甚好、少量饮酒后驾车上路的行为人。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