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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及应对策略/王俊杰(2)
因此,要解决好涉政府案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人民法院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畅通无阻地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促使涉政府部门履行义务。所以建议将各级人民法院的人权和财权上划,放宽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摆脱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真正给人民法院一柄执法的“上方”宝剑;对于涉村组案件,建议尽量少用、慎用强制措施,力争执行和解。首先要取得县、乡镇政府的支持和配合,然后采取谈话、限期履行、不履行就地免职等方式做通过村组干部的思想工作,同时努力做好群众代表的稳控工作,最后选择适当时机,将乡镇政府领导、村组干部、群众代表以及双方当事人召集起来,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公开调解,不隐瞒,不袒护,相互谅解,寻求共识,争取案结事了。
三、强制执行措施突显软弱与空白,应强化执行措施的处罚和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列举的10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均按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即罚款或拘留15日。第九十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和限制人身自由。“两院一部”联合通知也列举了8条拒执和妨害公务行为。
以上列举的这些违法行为都是我们在执行实践中经常遇见的,但法律、法规对这些行为的处罚显得比较轻弱,缺乏处罚和打击力度,不能起到教育和震慑被执行人的作用,直接影响了执行的效率和效果。有的被执行人宁愿被拘留15日也不愿去履行义务,权当“坐牢挣钱。”修订后的民诉法虽然提高了罚款标准,但对无力交纳罚款的情形却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给被执行人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容易造成被执行人伺机外出或躲避,导致长期找不见人。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即“困难户”,也无相关的处罚措施,导致一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故意装穷,根本无诚意去履行裁判义务的现象,使案件长期无法执结。
这些问题暴充分露了我国现行执行立法软弱与空白的缺陷,也表明了我国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因此,强烈呼吁尽快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尤其是加大对故意逃避执行和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和打击力度。例如,扩大被执行人主体范围,可将被执行人配偶、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列为被执行人;延长拘留期限到半年;提高对个人的罚款标准;实行监视居住;放宽刑法313条款适用条件;提高拒执和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刑期等,充分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性,全力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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