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制度溯源与现代民法之借鉴/季境(14)
[19]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9页。
[20]同前注[6],第455页。
[21]同前注[6],第456页。
[22]徐国栋:《论市民》[J],《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4期。
[23]参见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M],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3页。
[24]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M],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页。
[25]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J],《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26]同前注[25]。
[27][古罗马]塔西佗:《阿古利可拉传日耳曼尼亚志》[M],马雍、傅正元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7页。
[28]刘智慧:《占有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29][英]伊•拉蒙德、w.坎宁安:《亨莱的田庄管理》[M],高小斯译,王翼龙校,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页。
[30][德]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潘汉典校订,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35页。
[31]《牛津法律大词典》[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3页。
[32][日]石田文次郎:《财产法中动的理论》[M],严松堂书店1942年版,第15页。
[33]李宜琛:《日尔曼法概论》[M],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第54页。
[34]参见[日]末川博:《民事法学辞典》[M],有斐阁昭和35年(1960年)版,第463页。
[35]由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2页。
[36]可见,日耳曼法中对物的支配关系最初出现的概念就是“Gewere”,它是日耳曼法对物支配权的基础,同时其发展的脉络又是所有权发展的脉络。德国学者吕克特(Ruckert)认为,法律保护是以应受保护的权利存在为前提的,它不仅仅指对单纯的事实上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吕克特学说的核心命题是“Gewere是物权整体”。参见[德]Ruckert:Untersuchungen uber das Sachenrecht der Rechtsbucher(1860),SS. 101 ff. 176,178,158f. .7.
[37]参见《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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