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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完善/任燕(9)
综上所述,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制度与民法人身权制度错误联姻的产物,它们本不是人身权,却被称之为人身权之名;它们本是有时而尽,却被认为是永世长存。不管著作人身权制度与民法理论如何冲突和自相矛盾,著作人身权制度毕竟通过对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的特殊保护,具有维护文化发展利益的实际功能,这也许就是著作人身权制度尽管本身存在着缺陷但依然长盛不衰的主要原因。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目前还没有设置接触权、收回权等私益性辅助权,这些权利不仅范围较窄,而且行使起来困难也很多,基本没有实践意义。



注释: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3.
[2]吴汉东,等.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51,272,324.
[3]汤宗舜.著作权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59.
[4] [9]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4社],2009.243,245.
[5]郑成思.有关作者精神权利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1990,(3).
[6][7][8] [2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30,131,497,482.
[10] [11]徐国栋.民法总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43,298.
[12][16] [2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3.43,63, 65.
[13]胡开忠.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88.
[14]宋小云,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全部从约定[J].律师世界,1998,(6).
[15]董葆莉.对委托作品署名权约定问题的法律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3,(10).
[17]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64.
[18] [2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15,319-320.
[19]吴汉东.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12 -113.
[20]曹新明.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17.
[24]雍琦.逻辑(修订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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