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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司家宏(2)

  本案中,被告周某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是综合楼的工程规划,未明确含涉争楼梯间,并无证据佐证行政部门对诉争楼梯间已认可,故法院对被告周某辩称已经行政部门同意的理由不予支持。建筑物的楼梯间属于共有部位,被告周某(开发商)无权将楼梯间单独出售。该楼梯间是原、被告等住户的公共设施,属于原、被告等人的公用部位,被告周某未经原告等人同意擅自将楼梯间出售给被告于某,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属无效买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被告系单独使用楼梯间影响了原告从南墙边通行,并妨碍通风、采光,安装水池渗水影响原告家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拆除该楼梯间铁门以及要求被告于某拆除水池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是由不动产引起的相邻关系,侵权事实一直在持续,故对两被告辩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于某辩称其已取得该楼梯间永久使用权,原告无权要求拆除的理由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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