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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背景下土地经营承包权法律问题探析/高仁波(3)

  2、社会发展角度

  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农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低生活保障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在外就读的学生实质身份依旧是农民决定了其得到保障的必然性。农村在外就读的大学生在社会上是属于弱势群体。其一,在农村,家庭经济依赖农业支撑,加之农村土地的承包权被剥夺或丧失。直接消弱了农村家庭经济收入。其二,在城市,以农村的经济水平适应城市的消费水平。往往一个学年的学费是家庭一年的收入。根据诸多学者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定义,农村在外就读的大学生当然的属于弱势群体。所以,从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层面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

  农村教育发展方面,保障农村供给学生家庭的土地数量是支持高等教育的重要途径。国家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只能治表而从根本上使重负家庭减负才是本。在拥有数亿计的农村子女中,其受教育程度远远低于城市,维持在初中以下水平的原因不在农民的意识而在经济条件。

  三农问题和新农村建设方面,保证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拥有土地就是保证实质农民的基本权利,是保持社会稳定,支持农村教育和谐的方式。节制脱离农村经济关系的学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解决农村人地矛盾,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集中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农村进程,土地应先行。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亟待明确。

  (二)完善农村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策

  保护农村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仍处于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之后,人口曾长迅速,人地矛盾突出,解决学生土地承包权益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定的过程。

  1、法律空白的填充与新农村立法的完善

  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的划分标准:一是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划分标准,而不再是单纯以农村户籍为准;二是在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按照其是否业已毕业并且取得稳定的经济来源,独立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于已毕业独立于农村生产关系并实现了“实质化的市民”的学生则排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并收回其土地承包权,以保障土地的优化配置、缓解农村的人地矛盾。

  审视并灵活处理土地承包经营30年不变的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稳定了农民的经营心态和农村社会秩序,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一些地方片面和讲话的遵守导致土地30年内的绝对变动。在外就读的学生无地不可再寻求挽回,毕业学生还地也成为不可能。甚至新生儿将在30年不动的原则上急需相应的调整机制的出台和践行。正确处理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与小范围变动的灵活统一。在农村集体土地中保留相应的机动地,按照各地人口基数和人口变动的趋势确定机动地面积,以在人口增减和学生身份变动时得到或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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