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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背景下土地经营承包权法律问题探析/高仁波(4)

  2、区域性规划解决,兼顾社会和谐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区域性规划。在制定地方土地政策时应当因地制宜,事实求是而不可盲目僵化的贯彻一个政策不动摇不改变。在人身与土地依附关系大的地区,制定明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标准,切实保障农村在外就读学生在家乡的土地,而及时收回业已城市化的学生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践行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前提下,灵活实行局部调整以保证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的明确和清晰,更好的处理好人地矛盾。而在土地优化配置和利用的前提落实土地承包法和相应的土地政策,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承包资格和农村学生的地权。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和谐性落实。农村在外就读学生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家庭经济、农村社会保障及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2关系到人权的保障、财产权的保护、人的发展权的支持等各个领域,因此立法者应当站在一个和谐兼顾的高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从社会法的角度审视农村学生的基本权利和生存状态,从“三农”建设的立意分析农村土地之于农村家庭和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上作出明确规定,保障农村在外就读学生在实质农民阶段真正享有农民的地权,在实质市民的时候还回农村承包土地归集体。实现农村在外就读学生的土地承包权“开源”有保护,“截流”亦迅速。

  总之,在土地立法和土地政策上解决农村学生的土地承包权,同时需综合区域现实、兼顾农村稳定、社会发展等多方因素,打造和谐农村、和谐社会。

  (作者单位: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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