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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蒋月(5)

  在承认遗嘱自由原则的所有国家或地区,都对遗嘱自由实行一定限制。除了遗嘱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外,综合看,大陆法传统和英美法传统的遗嘱继承法中,限制措施主要有特留份制、遗产先取权、特殊贡献份额、扶养费请求权、因结婚而致无效、赋予法庭“修改遗嘱”或“重写遗嘱”的权力等,其中特留份制最为普遍。遗嘱人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只有不违反对遗嘱自由之限制,方为有效。

  (一) 特留份制

  特留份,又称“保留份”、“强制应继份”、“必继份”,是指依法必须留给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处分的部分财产。大陆法传统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继承法都设有特留份制度。《法国民法典》第 913 条至第 916 条[7]、《德国民法典》第2303 条至2338 条[8]、《意大利民法典》第 536条至第 564 条[9]、《瑞士民法典》第 470 条至第 480条[10]、《日本民法》第 1028 条至第 1044 条[11]、《韩国民法典》第1112—1118 条[12]以及中国《澳门民法典》第1994 条至第 2015 条[13]、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223 条至第 1224 条,都详细规定了特留份,内容包括特留份、特留权利人、特留份份额及计算等。(参见: 蔡墩铭. 民法立法理由判解决议实务问题令函释示汇编[M].8 版. 台北: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1166 -1167.)

  根据特留份计算方法的区别,特留份立法例有两类: “各别特留主义”和“全体特留主义”。

  1.“各别特留主义”立法例。遗产继承时,以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法定应继份为基数,按其应继份的一定比例确定为其特别留存的遗产份额。各个法定继承人应继份不尽相同,故以此为基础计算得出的特留份比例也不同。德国、瑞士、奥地利、日本、韩国、越南和我国台湾等地的继承法,均是各别特留立法例。

  《德国民法典》第 2303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和配偶作为特留份额权利人,其特留份额为法定应继份价值的半数[8]559。在韩国,特留份权利人及“继承人的特留份,依据以下各项确定: 1. 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为其法定继承份额的1/2;2. 被继承人的配偶,为其法定继承份额的1 /2; 3. 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属,为其法定继承份额的1/3;4.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其法定继承份额的1/3。”[1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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