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蒋月(8)
四、我国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构想
与其等遗嘱生效时发现存在违背法律原则或社会公平之情形而不得不宣布其无效,甚至发现社会公平利益期待落空而无法补救,不如立法事先明文划定遗嘱自由的底线,明确哪些人的遗产利益必须予以照顾或保护。我国修订继承法,应当充分重视对生存配偶继承权、未成年子女继承份额及对被继承人其他近亲属应得继承利益的保护。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继承法的经验,设立结婚导致婚前所立遗嘱当然被撤销的条款,引入特留份制度,限制遗嘱人处分婚姻居所,赋予生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对遗产享有扶养费请求权,赋予法庭修改遗嘱条款的自由裁量权等。
(一) 结婚将导致婚前所立遗嘱当然被撤销
英国遗嘱法将结婚明定为自动撤销婚前订立遗嘱的法定事由之经验,值得借鉴。其理由简单明了,将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等排除在遗产受益人之外,对配偶、子女不公平。事实上,每一个人对于其死亡后家庭的命运、近亲的将来,都甚为关切。法定婚前遗嘱因遗嘱人结婚而当然无效,可弥补遗嘱人遗忘早先所立遗嘱之欠缺,替其完成未了的心愿。一旦实施,简便易懂,方便实行。
(二) 引入特留份制度
为了保护生存配偶特别是寡妇的应继份额,保护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得到适当遗产,我国多数法学研究成果都主张引入特留份制。(参见: 刘春茂. 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328 -341; 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375 -376; 徐国栋. 绿色民法典[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62 -263,266; 王利明.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529 -530,585 - 596.)
1.特留份权利人,包括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配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继承立法中,特留份权利人基本上囿于直系血亲及配偶,不包括旁系血亲。我国可仿效最普遍的做法,将特留份权利人明定为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配偶。
2.特留份的份额。借鉴《日本民法》,简明扼要规定,若只有直系尊血亲为继承人时,特留份份额为被继承人遗产的1/3; 对于其他情形,特留份为被继承人遗产的1/2。
3.特留份的保全。为防止被继承人实施损害特留份权利人的权利的财产处分,宜规定扣减予以救济,允许特留份权利人向法院请求扣减,以恢复其享有的特留份份额。对于在继承开始前一年内的赠与,可以扣减。但是,当事人双方明知有害于特留份权利人而仍为之赠与的,虽系一年前所赠,也得扣减。凡特留份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均享有扣减请求权。扣减时,应先扣减遗赠,然后是生前赠与。对于恶意第三人,扣减仍可溯及。鉴于国土面积大,扣减请求权,自特留份权利人知悉继承开始及有应扣减的赠与或遗赠时起,两年内行使; 超时未行使的,归于消灭。自继承开始时起经过 20 年的,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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