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蒋月(9)
4.特留份的放弃与丧失。宜以《德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为参考,特留份继承人抛弃继承权的,仍可请求特留份。特留份的放弃,可以在继承开始前后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明示。此举也便于被继承人生前作出适当处分。
(三) 对遗嘱人处分婚姻居所实行必要限制,保障生存配偶对婚姻居所享有居住权
房屋所有权价值的增大将是影响继承法的强有力因素。为了使生存配偶、未成年子女能够在原婚姻居所内继续生活,有必要适当限制遗嘱处分作为婚姻居所的房屋。根据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我国大陆地区,平均每户住房间数2.82 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 23. 86 平方米[16]。随着工商业发展,房价越来越高。对于绝多数人而言,一生中仅有能力购房一次。如果没有特别限制,遗嘱人极可能对作为居所的房屋作出处分置,遗产分配完毕后,房屋可能被分割、出售,死者的家人将如何能够继续安定地生活?
应赋予生存配偶对婚姻居所享有“优先居住权”。婚姻居所是生存配偶继续生活的基本条件,又犹如生存配偶的“人生日记”,“记载”着过往的日子,有较大的精神慰籍作用。立法有必要赋权生存配偶留在婚姻居所内继续生活,以免在房产属于死者生前个人财产的情形下遭遇”扫地出门”。也可以赋予生存配偶对居所内的家俱享有先取权。(徐国栋等人也持相同观点。( 参见: 徐国栋 . 绿色民法典[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63. ))
(四) 赋予被继承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对遗产享有扶养费请求权
可以考虑赋予生存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死者生前供养的近亲属享有“扶养费请求权”,从遗产中扣减权利人的扶养费用。遗产中,法律没有保留权利的部分,才是被继承人可以自由处分的财产。
(五) 赋予法庭酌情修改遗嘱条款的自由载量权
法院担负着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发生遗嘱争议时,立遗嘱人不可能站出来解释: 在当时条件下他或她的意思表示是什么以及他为什么如此处分。法庭经过合理解读遗嘱,将最终作出公正裁决。法院应当尊重并尽量满足立遗嘱人的合理预期。但这不是说,面对遗嘱,法院只能充当“遗嘱执行人”,而干不了别的! 为了给死者生前供养之人提供合理的经济供给,或者发现遗嘱遗漏了应当享有遗产利益之人的应有份额,为了维护公序良俗,必要时,法院应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修改明显不公平或不合乎公共秩序的遗嘱条款。
总而言之,继承法是亲属法与财产法的“混血儿”。自从个体自由、个人自决等价值观导入婚姻家庭,家人、亲人相互之间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当代,社会福利为人们提供越来越多支持与服务,削弱了婚姻家庭传统的保障功能,但是,婚姻、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础性结构,仍然保有着强大的基础支撑作用,迄今尚无其他制度能够替代。遗嘱继承立法有义务提醒财产所有权人立遗嘱处分财产时,必须关注其近亲属——那些与他或她朝夕相处、休戚与共的人们,那些赋予其生命、默默支持他/她成长、陪伴其成熟、变老的人,尽管遗嘱人也有权利将其财产指定分配给他愿意授予财产之人。遗嘱继承法应当为基于法律强制而“不得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亲人,以及为那些因为爱、责任而甘心付出的“亲人们”提供应有的保护与待遇。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