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制度的人权保障意义/姜华(5)
2.我国目前的犯罪态势和侦查能力矛盾的存在,阻碍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改革开放以来, 由于西方资本思想的大量传入我国,以及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引发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而与我国高犯罪率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的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机关普遍存在办案经费不足、办案装备落后、装备科技含量低、交通工具短缺、侦查水平不高、人员素质不高等刑事侦查资源不足的问题。大量存在,我国的犯罪率一直呈增长趋势,虽然经过多次“严打”和连年不断的“专项治理”,但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于此相对应的是,现代犯罪呈现高科技,高智商犯罪比例不但增加,如果我国实行沉默制度,赋予被追诉者享有对抗追诉者的权利,必然会给公安、司法人员带来许多麻烦,不利于案件的侦破。但这同时也是我国法律进步发展的必经阶段,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
3.建立沉默权制度的配套制度尚不健全,对沉默权造成影响。我国要建立沉默制度,必须考虑与此相关的其他配套制度。默权制度不是孤立的制度,它的良好运行需要相关制度与之配套。而我国目前与之配套的制度还很不健全,甚至有些法律制度还与其宗旨相抵触。首先,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尚不健全。
从历史上看,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和推广是以律师对于刑事诉讼的逐步参与为背景的,因此,在当今西方刑事诉讼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保持沉默,并不意味着诉讼对抗性的丧失,而且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可以得到很好的维护。但我国目前执业律师有限,远未达到西方国家律师服务的普及程度,在当前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案件不到法院审判的全部案件的30%,一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决定行使沉默权,放弃自己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又得不到律师的帮助,很难真正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如何根据刑事司法的国际准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对于建立沉默权制度至关重要。同时,我国律师在审判,侦查阶段所拥有的权利也远远少于西方国家的律师。其次,我国的证人作证制度对沉默权制度有重要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对抗制诉讼的精神作为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重要方面,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可想而知。特别是沉默权制度实行后,由于口供的减少,使得对证人证言的依赖性提高,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有着关键的作用。然而受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状况,司法人员的素质,社会传统观念和有关配套性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极少。[7]这对沉默权制度的实行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阻碍。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