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制度的人权保障意义/姜华(7)
四、结语
我国的国情是法律移植的根本出发点,一方面要根据我国的客观现实,考虑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对所移植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整改造,并消除其负面影响,使之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形成和谐统一的整体。另一方面,也要对我国政治、法律体制中的一些弊端进行改革,使之同所借鉴和移植的外国法律相适应。以此为出发点来选择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模式,从而促进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实行普遍承认沉默权和具体限制相结合的原则,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虽然规定有沉默权,但是,在不同情况下,对不同案件或在某些诉讼中,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规定。而我国由于诉讼资本有限,以及司法人员数量质量都较低,若不对沉默权进行限制,势必给取证、破案带来较大困难。因此,应该借鉴外国的立法情况,结合本国实际,既要发展沉默权,又要对沉默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参考文献:
[1][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M].辽宁人民出版社.
[2] 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 .
[3] 何家弘.证据学论坛[M].中国检察出版社.
[4]崔敏.沉默权问题论纲-关于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考察与反思[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4.
[5]崔敏.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M].中国检察出版社.
[6]张泽涛.证人出庭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M].中国检察出版社.
[7]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60.
[8]周中政、林国徐.沉默权制度应当缓行[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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