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归责原则研究/董应国(8)
(三)针对不同的归责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同诉辩主张,要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原告以未成年人为单独被告起诉要求赔偿的,原告应负有举证证明其提出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存在以及二者有因果关系,并证明未成年有财产。
原告以监护人为被告请求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告无需对未成年人有无财产及监护人有过错进行举证,只需证明损害的发生;如果监护人主张原告不应立监护人为被告的,监护人应负有对实施侵权的未成年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举证。监护人如欲减轻或免除责责,则必须证明受害人自己有过错或者自己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
监护人主张未成年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或不存在过错的,监护人须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进行举证,不能以监护人名义举证,也不能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举证。对监护人主张其已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监护人应对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进行举证。
原告受害人要求行为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公平责任,则由原告就其损害与行为人行为有因果关系及被告的财产状况负有举证责任。
总之,未成年人归责原则的确立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综合工程,既需要我们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竭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也不能以牺牲受害人利益为代价。这样确立的归责原则,才是科学公正的。
注释
[1]、杨立新著:《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版第111页。
[2]、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16页。
[3]、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08页。
[4]、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10—212页。
[5] 、上述三原则均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文。 [6]、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56、283页。
[6]、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56、283页。
[7]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8]、刘漤著:《中外侵权行为法之比较——兼论中国侵权行为法的体例设计》,载《广东法学》2001年第6期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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